美国家庭雇员签证目前有3类,分别是B-1签证、A-3签证和G-5签证,三类家庭雇员签证的签发条件和要求不同,如下所示:
家庭雇员签证(B-1签证):
陪同雇主赴美的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可申请B-1签证。此类家庭雇员包括但不限于厨师、管家、司机、佣人、侍者、随从、保姆、互惠生、育儿师、园丁、付费陪护等等。
要申请B-1签证,家庭雇员应向签证官证明:
1、赴美意图是担任家庭雇员的工作
2、计划在美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3、雇主满足一定条件
4、在美国境外有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牢固约束力
5、在美国境外有居所和其他方面的紧密联系,能够确保在合同结束后如期返回
A-3签证和G-5签证:
陪同或稍后赴美陪伴外国外交人员或政府官员的家庭雇员可申请A-3或G-5签证,要求如下:
如果您是A-1、A-2或G-1至G-4签证持有人的随从、服务人员或私人雇员,则可申请相应的A-3或G-5签证。
1、您必须证明自己符合A-3或G-5类别的申请条件(例如,前任雇主开具的推荐信、以往同类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等等)。
2、签证官需要核实雇主的官方身份以及雇佣双方开始(或保留)雇佣关系的意图。
3、此外,外交人员的家庭雇员(A-3)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庭雇员(G-5)必须首先在美国国务院的外交机关办公室管理信息系统(Office of Foreign Miss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TOMIS)登记注册,然后才能申请签证。
4、A-3/G-5签证申请人必须与签证官面谈,除了无需缴纳签证申请费以外,其他方面均与正常流程相同。
5、A-3/G-5签证申请人必须向签证官证明其薪酬与所在工作地点的薪金水平相符,并且不会成为公共财政的负担。上述签证申请人还需出示雇佣双方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
6、作为申请a-3或G-5签证的国内雇员,您必须提交一份由您和您的雇主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
以上就是美国家庭雇员签证签发条件及要求,如果您需要可以通过以上了解3类签证的区别,真对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类型即可!